2025年陕西警察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5年陕西警察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规则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陕西警察学院2025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陕西警察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参加202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并报考陕西警察学院的考生。
第三条 2025年,陕西警察学院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采取高职综合评价招生模式。
第四条 分类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陕西警察学院,国标代码:13819,在陕招生代码:8055,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学制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警察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学历证书种类: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陕西警察学院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由省公安厅主管,省教育厅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99号。陕西警察学院目前拥有浐灞、秦都、雁塔等3个校区。全校学生均在学校浐灞校区学习生活。
第八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9—68756878
地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99号
邮政编码:710021
学校官网网址:www.snpc.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zhaosheng.snpc.edu.cn
第九条 陕西警察学院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陕西警察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对以陕西警察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第五章 考生资格、测试申请和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学校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二)考生必须已完成2025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考)报名手续;
(三)考生必须具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老学考)成绩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四)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老学考)成绩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科成绩均需E以上(不含E)。
第十五条 考生申请
(一)拟参加陕西警察学院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且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25年3月7日9∶00至3月10日17∶00,根据陕西警察学院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neea.cn)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网址:http://www.sneac.com),向陕西警察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二)申请成功的考生还须于2025年3月7日10:00至3月11日17:00期间,登录陕西警察学院官网(网址:http://www.snpc.edu.cn)进行综合评价测试报名并填报专业志愿,学校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打印准考证。
第十六条 测试考核
已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素质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
(一)文化素质测试
拟参加我校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老学考)成绩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校不再另行组织文化素质测试。
(二)职业适应性测试
参加我校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由学校依据公安与司法专业类职业适应性测试标准,进行测试,测试形式为笔试(科目一)加面试(科目二)。参加面试(科目二)的考生范围依据职业适应性测试科目一(笔试)成绩由高到低划定,人数最多不超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总规模的1.2倍,在范围内的考生方有资格参加面试(科目二)。
第十七条 测试安排
(一)测试时间及科目
职业适应性测试科目一(笔试):
2025年3月15日(周六)9:00—11:30
职业适应性测试科目二(面试):
2025年3月22日(周六)9:00—12:00
(二)测试地点
陕西警察学院浐灞校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启源二路199号)
考生需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到校参加测试。
符合条件的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还需携带本人退出现役证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 2025年3月26日9:00前,学校形成所有符合条件并申请本校且参加测试的考生的成绩库,报送省教育考试院。2025年3月27日17∶00前,学校将预录取考生信息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九条 2025年4月1日至4月2日9:00—17:00,公示的预录取考生必须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陕西警察学院浐灞校区进行报到注册。逾期不报到注册的考生,其预录取资格自行取消。
报到注册并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包括体育单招、消防单招、残障单招、高考统考在内的其他类型普通高校考试招生。考生报到注册时,必须签署已知晓这一政策的知晓书。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参加陕西警察学院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总分,由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只有同时参加文化素质和职业适应性测试的考生方有资格参加预录取。
测试满分为360分。其中,文化素质测试12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240分。
(一)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文化素质测试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老学考)成绩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折算而成。折算标准为:科目成绩为A=20分,B=17分,C=14分,D=11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科成绩折算后相加的总成绩,为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
符合条件的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根据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3〕26号),免文化素质测试,其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认定为120分。学校依据考生提供的本人退出现役证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认定考生退役士兵身份。
(二)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职业适应性测试科目一(笔试)满分12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科目二(面试)满分120分。考生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为职业适应性测试科目一(笔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测试科目二(面试)成绩之和。
(三)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总成绩
考生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总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计划总规模内,根据考生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预录取名单。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总成绩低于240分或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低于160分,不予录取。
若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总成绩相同,依次比较文化素质测试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参加我校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最低淘汰比例为3%。
第二十二条 录取专业原则上遵循考生志愿。
第二十三条 专业调剂录取办法。在学校2025年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范围内,根据考生高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在考生志愿专业同一招生专业大类(公安与司法类)内调剂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适应学校警务化管理要求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我校可取消其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生录取结果将通过陕西警察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七章 收费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陕西警察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32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42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每生每年3700元。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学校奖学金:特等奖学金2500元,一等奖学金1200元,二等奖学金800元,单项奖学金200元。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陕西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陕西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